一、主要用途
本規范規定了電站鍋爐、工業鍋爐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鍋筒、爐膽、回燃室、煙管、管板等),應由鍋爐制造廠制造并進行強度計算,并需對其結構及制造質量負責。其它受壓元件和附件由用戶按本規范或供貨合同的技術要求自行制造。
本規范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工業用熱水鍋爐。
二、技術要求
鋼材 鍋筒(殼)材料應采用符合GB713-1997標準的20g、22g、24g、26Mng、28MnG、15Mo3、15CrMoG、12Cr1MoVG、12Cr2MoWVB、12Cr3MoVSiTiB等鋼板。
爐膽材料應采用符合GB713-1997標準的16Mng、19Mng、20Mng、24Mng、26Mng、15CrMng、15CrMoMng等鋼板。
回燃室材料應采用符合GB713-1997標準的20Mng鋼板。
煙管材料應采用符合GB713-1997標準的20g、22g、24g、26Mng、28MnG等鋼板。
管板材料應采用符合GB713-1997標準的20g、22g、24g、26Mng、28MnG等鋼板。
鍋筒(殼)及爐膽的厚度應不小于表5-1的規定,其它受壓元件的厚度應不小于表5-2的規定。
受壓元件焊接接頭系數取0.85。
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符合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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